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奖励、抚恤补助和相关利益的,经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核实,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所获奖金、抚恤补助和相关利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