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需要保护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见义勇为人员近亲属遭受报复伤亡的,经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的认定,适用本条例有关权益保护的规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