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幼儿园教职工与在园儿童的比例,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幼儿园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招聘和配齐教职工。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