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或者评审的,可以由其所在的工商业联合会,或者由其所在地的有关社会服务机构向人事管理部门填报有关材料,人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考或者评审手续。人事管理部门对通过资格考试或者评审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颁发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