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拆迁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和补偿。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