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拆迁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和补偿。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