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八条有效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各自的协商代表,由协商代表开展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代表的人数应当对等,一般每方三至九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