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十三条有效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征求本方人员意见,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回答本方人员询问;(二)参加集体协商;(三)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四)遵守双方约定的纪律,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