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十条有效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本单位其他协商代表担任。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