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本单位其他协商代表担任。

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