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民族学校的校级领导成员中应当有一名以上的少数民族成员,教师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当高于同级同类其他学校的10%。

寄宿制民族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在国家和省颁标准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