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县(市)、长清区依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违反水利、卫生、环境保护、建设等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