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禁止下列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直接装泵抽水;

(二)绕越结算水表用水;

(三)拆除、伪造、开启结算水表防盗装置用水;

(四)致使结算水表停滞、失灵、逆行;

(五)非法充值后用水;

(六)隐瞒或者改变用水性质;

(七)其他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