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五章 供用水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禁止下列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直接装泵抽水;(二)绕越结算水表用水;(三)拆除、伪造、开启结算水表防盗装置用水;(四)致使结算水表停滞、失灵、逆行;(五)非法充值后用水;(六)隐瞒或者改变用水性质;(七)其他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