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县(市)、长清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水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卫生、物价、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