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截留科技成果转化经费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退回,并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