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科技成果转化的受益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从该项目的新增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奖励直接有功人员。属社会效益型的成果,由各级人民政府视其效益大小,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