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科技成果转化的受益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从该项目的新增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奖励直接有功人员。属社会效益型的成果,由各级人民政府视其效益大小,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