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章 技术权益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专利技术成果委托其他单位转化,属技术开发性质的,转化后知识产权的归属与分享,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无约定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成果转化无创新内容的,转化单位有实施该项专利的权利;(二)成果转化有创新内容的,转化方除有实施该项专利的权利外,有就其创新部分的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批准后,原专利完成单位有实施创新部分所取得的专利的权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