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第三条已废止鼓励当事人在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依法成立的和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