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当事人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调解、行政机关解决纠纷,除鉴定费、评估费等应由当事人承担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者以任何名义收取报酬。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