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条已废止本办法所称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者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者工件进行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不包括炼铁炉、炼钢炉、氧化铝生产炉窑和水泥生产窑。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