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农村生活垃圾按照以下要求分类投放、处理:

(一)纸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纺织品和金属等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可回收垃圾投放到可回收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二)废弃的充电电池、纽扣电池、灯管、医药用品、杀虫剂、油漆、日用化学品、水银产品以及废弃的农药、化肥残余及其包装物等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有害垃圾应当投放到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

(三)人以及禽畜粪尿,家庭厨余、废弃的蔬菜、瓜果、花木等有机易腐垃圾,由村民以还田、堆肥等方式自行处理,或者由村集体集中后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以堆肥、作饲料、制沼气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

(四)村民产生的灰土、砂石、碎混凝土、砖石瓦片等惰性垃圾,可以通过铺路填坑等方式进行分散处理;

(五)其他垃圾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投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