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九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并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设立调解工作室或者调解小组。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设立调解工作室或者调解小组的,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并指定工作人员负责联络和相关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