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二条有效市、区政府应当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对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