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聘请人民调解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区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议设立单位或者组织予以撤销或者解除聘请。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聘请人民调解员的决定被撤销后,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可以依法重新设立或者聘请。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