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拥军优属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拥军优属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全市的拥军优属工作。县(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拥军优属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