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有立法建议项目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

提出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应当报送立法项目建议书,并附法规建议稿,明确送审时间。

立法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建议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名称、立法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对策及其可行性等。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