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市人大代表、本市选出的省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单位以及公众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