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