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一)关系本市依法治市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

(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三)本市财政预算执行、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部分变更、预算调整方案、财政决算;

(四)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五)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与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

(六)缔结友好城市;

(七)城市标志、市树、市花方案的确定和变更;

(八)银川市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的授予或者撤销;

(九)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十二)重大的审判、检察制度实施情况;

(十三)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认为需要提请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