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有效本条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征收决定的,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