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偿第三十七条有效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