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偿第二十一条有效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