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偿第十九条有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