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