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后予以公布,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报纸等媒体发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的目的、依据、范围;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奖励办法等事项;

(三)搬迁期限、临时过渡期限和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四)其他应当纳入补偿方案的内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