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十条有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影像资料)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房屋设有合法抵押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抵押权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