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常年不开展课余训练和不组织体育竞赛活动的;

(二)不按规定配备体育教师的;

(三)出具虚假体育成绩证明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