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程,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经常举行体育竞赛活动,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运动会。

体育课应当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考试成绩作为学生毕业、升学的依据之一。对有体育特长,成绩突出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加分或者免试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

学校应当为病残学生安排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