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将上级政府安排的各项义务教育经费和所收取的城市教育费附加等扣减或者抵顶正常的年度财政教育经费预算。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