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教学计划安排停课、补课、放假,不得组织教师或者学生到校外参加其他非教育教学活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