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邮政普遍服务以外的邮件、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快递服务组织对用户的快件造成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不符的,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的规定赔偿。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