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装置的,由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