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制度,定期沟通和分析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情况,协助配合解决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