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省、市(地)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院校之间的协调工作,实行农科教结合,调动各有关部门开发和推广农业技术的积极性,加速农业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