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农业技术应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推广未经审定、试验的农业技术的;

(二)强制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

(三)在技术推广和经营服务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