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第十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队伍的稳定。调离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应征求上一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意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的同意。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