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队伍的稳定。调离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应征求上一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意见。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的同意。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