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对在乡(镇)、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其工资按有关规定向上浮动或享受补贴。

村农民技术人员的报酬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