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第十四条已修改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制定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农民技术人员经县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考核后,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