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二章 应急准备第十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相关应急预案,制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编制、批准、备案、公开、演练、评估、修订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