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第六章 贸易秩序维护和法治环境建设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本市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产品,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的合法经营活动,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市商务、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担保、信用评级、商业征信、商业保理、中小企业融资等有关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贸易企业在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防范经营风险,鼓励贸易企业提高信用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