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第四章 区域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七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海建设国际贸易中心规划,依托黄浦江两岸重点发展区域、虹桥商务区和综合保税区等区域的发展优势,规划建设各类贸易集聚区。市规划国土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上海建设国际贸易中心规划的要求,保障贸易集聚区的建设用地需求。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