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镇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房地产工作。发展改革、规划、环保、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协同做好房地产管理工作。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房地产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